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吳玉秀訴訟代理人 吳恒宜被 上訴人 李金泉訴訟代理人 李信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裁判案由:給付償金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