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林宗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虎尾簡易庭民國107年2月23日106年度虎簡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2 項、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虎尾簡易庭106 年度虎簡字第212 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上訴聲明及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