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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葉永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參加相對人舉辦之家庭急難互助會,請求相對人給付互助金共新臺幣641,000 元,惟就卷附之匯款單,不足證明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申請互助金,故經本院於107 年

3 月20日通知應於5 日內補正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以資證明得申請互助金。然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陳稱與相對人並無訂立契約書,是本院難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之關係,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