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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翁松根上列聲請人為申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