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 務 人 黃勝利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代 理 人 鄭明和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張嘉珊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義育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何宣鋐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張義育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黃良俊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代 理 人 陳怡君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款第1

2、3 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24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金額為7,582 元,共清償545,904 元。上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所得收入外,已無其他財產,關於106 年登記其名下之?M1997年出廠車號00-0000 自用小貨車一輛已無殘值?L稅籍號碼00000000000 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已拆除,且經雲林縣稅務局107 年6 月1 日雲稅房字第1070022788號函知註銷房屋稅籍,此有債務人106 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稅改課申請書可稽、雲林縣稅務局函文可稽( 見更字卷第18、37、38、107頁) ,故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45,904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陳報其為佃農,債務人平均月收入16,315元等情業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審查認定在案,是債務人主張其每月有收入作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應屬有據,有農戶種稻率作措施申報書、租佃土地登記簿謄本、稻谷磅碼單等資料可證。( 見更字卷第64至88頁可參)

(三)又依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審查認定,債務人每月支出於6,500 元範圍內屬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而債務人於本件更生之執行階段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6,83

8 元, 係因增列每月健保費每月338 元可認其所列上開支出金額應係維持債務人目前實際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適當;又於上開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四)次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45,904 元,已達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款第

2 目之規定,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有清算價值,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應認已屬盡力清償。是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剩餘之五分之四為545,875元【計算式:(12,630元+3,685元-6,838 元)×72=682,344 元。682,344 元×0.8 =545,875 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清償金額為545,904元,已逾上開金額,足認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再者,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財產,業如上述,如

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其有一期未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黃勝利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 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5,904元。

二、總清償比例:5.67﹪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7,582 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0511 元每期還款金額:24 元

二、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79832 元每期還款金額:299 元

三、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27898 元每期還款金額:179 元

四、債權人:匯豐(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606211元每期還款金額:477元

五、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0000000 元每期還款金額:830元

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75729 元每期還款金額:375元

七、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0000000每期還款金額:825元

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0000000元每期還款金額:1456元

九、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6039元每期還款金額:76元

十、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37274元每期還款金額:265元

十一、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15759元每期還款金額:720元

十二、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90803元每期還款金額:307元

十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71322元每期還款金額:292元

十四、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0000000元每期還款金額:814元

十五、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632元每期還款金額:4元

十六、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金額:26944元每期還款金額:21元

十七、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86096元每期還款金額:618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