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債 務 人 廖姵捷即廖寂媛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蘇志成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壯吉 台中市○區○○路○○○號5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4 月15日所為之裁定附表,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第三點「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匯予各債權人」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匯予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記載應於每月二十日給付,然附表一所載為每月十五日給付,給付之日期二者不一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