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黃綢(即黃國男之繼承人)
黃敏男相 對 人 鄭玉釵(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
鄭移亮(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鄭自強(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王鄭玉枝(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鄭廖玉(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鄭彦裕(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鄭文瑾(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遷出國鄭文珠(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鄭文瑤(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葉慶裕(即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之繼承人)葉昭佑(即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之繼承人)葉彦均(即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所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徵收補償金債權,在新臺幣拾參萬貳仟零陸拾元範圍內之質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抵押物滅失,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抵押權不因而消滅;且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81 條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權利質權準用有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893 條第1 項、第901 條亦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於質權人聲請拍賣質物時,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黃鄭玉梅於民國74年8 月12日向聲請人黃敏男、第
三人黃國男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8 月12日,並以雲林縣○○鄉○○段○○○○○○○○○○○○○○○○○○○○○○○○號地號土地為擔保,並分別設定2,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合計4,000,000 元),該抵押權已於74年8 月20日辦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黃國男於90年
7 月9 日死亡,聲請人黃綢為其繼承人,第三人黃鄭玉梅於81年3 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第三人黃鄭玉梅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
㈡又前開不動產土地中,雲林縣○○鄉○○段○○○○○號、10
86之1 地號(分割自1086地號)、1087地號、1087之1 地號(分割自1087地號)土地受雲林縣政府依法徵收,因相對人逾期未領補償費,已存入國庫保管專戶保管。上開抵押物雖因徵收而滅失,但相對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抵押權不消滅,且聲請本人對於相對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㈢上開借款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第三人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黃國男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暨手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票影本、107 年10月31日雲院忠家馨決90繼字第0000000329號函、107 年10月18日雲院忠家馨決107 家詢字第1070000877號函、107 年10月31日雲院忠家悅決107 家詢字第1070000916號函、臺中地方法院102 司繼字第875 號裁定網路檢索資料、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11月8 日中院麟家良字第1070110302號函、雲林縣政府93年12月27日府地權字第0930713287號函、雲林縣政府93年10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307111367 號函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依法聲請①拍賣附表一所示之土地。②拍賣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徵收補償金部分,聲請人並未請求)
三、經查:㈠第三人黃鄭玉梅於81年3 月12日死亡,如附表一所示之土
地,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主張本件普通抵押權之擔保金額為聲請人黃敏男、第三人黃國男各2,000,00
0 元(合計4,000,000 元),並提出2 張本票面額各2,000,000 元之本票為證,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登記情形為擔保債權2,000,000 元,權利人為黃敏男(登記次序1 之1 )、黃國男(登記次序1 之2 ),債權額比例各為2 分之1 ,依其登記形式觀之,應係聲請人黃敏男、第三人黃國男各按應有部分2 分之1 ,共有一個抵押權。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應予准許,然僅得於擔保債權2,000,000 元範圍內之受償,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本件經徵收如附表二所示土地,確屬原抵押權標的物之範
圍,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該抵押權之效力自應及於原抵押標的物之徵收補償金132,060 元,而得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是聲請人請求拍賣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 107 年度司拍字第126 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20 │2640 │1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1│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5 │63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2│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5-1 │60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3│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6 │117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4│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7-2 │24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 ││5│ │ │ │ │ │ │ │分割自:1087地號。 │└─┴───┴────┴───┴───┴────────┴────────┴───────┴───────────────┘┌────────────────────────────────────────────────────────────┐│附表二:土地 107 年度司拍字第126 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6-1 │118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6│ │ │ │ │ │ │ │依法徵收為雲林縣政府斗六大圳幹││ │ │ │ │ │ │ │ │線續建工程用地。 ││ │ │ │ │ │ │ │ │分割自1086地號。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7 │98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7│ │ │ │ │ │ │ │依法徵收為雲林縣政府斗六大圳幹││ │ │ │ │ │ │ │ │線續建工程用地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7-1 │21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0│ │ │ │ │ │ │ │之1。 ││8│ │ │ │ │ │ │ │依法徵收為雲林縣政府斗六大圳幹││ │ │ │ │ │ │ │ │線續建工程用地。 ││ │ │ │ │ │ │ │ │分割自1087地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