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俊睿相 對 人 陳烽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第三人陳麗淑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4 月27日起至96年4 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

0 元之普通抵押權,嗣後第三人陳麗淑於88年2 月22日將上開債權餘額500,000 元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1年3 月29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 變更契約書、切結書、大林郵局第32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0│雲林縣│元長鄉 │瓦 │ │359 │12909 │288分之21 │ ││0│ │ │ │ │ │ │ │ ││1│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