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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 請 人 盧豐仁相 對 人 雙帆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廖水明相 對 人 廖清和

廖玉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水明向第三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2年11月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廖水明不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6 年8 月2 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本件債權現為8,000,000 元及每月34,000元之利息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借據、斗南郵局存證號碼000058號之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0│雲林縣│崙背鄉 │東興 │ │216 │580 │全部 │廖水明、廖清和、廖玉蘭公同共有全部 ││0│ │ │ │ │ │ │(公同共有) │ ││1│ │ │ │ │ │ │ │ │├─┼───┼────┼───┼───┼────────┼────────┼───────┼─────────────────────┤│0│雲林縣│崙背鄉 │東興 │ │217 │1264.25 │全部 │廖玉蘭所有 ││0│ │ │ │ │ │ │ │ ││2│ │ │ │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0│13 │雲林縣崙背鄉東│雲林縣崙背鄉東│2 層鉄架、加強│一層 │1076.12 │全部 │雙帆農業食品股份有限││0│ │興段217地號 │興13號 │磚造 │1030.22 │ │ │公司所有 ││1│ │ │ │ │二層 │ │ │ ││ │ │ │ │ │45.90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