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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相 對 人 陳亞苓即抵押物之受託人關 係 人 王珮琳即抵押物之委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 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35條第1 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 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94年7 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 月20日起至124 年7 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94年7 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 元,詎料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93,1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6240 號債權憑證、二仟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放款帳卡、逾期放款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順序收回債權備查簿、催收款項帳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 年6 月8 日雲院忠非信決107 年度司拍字第6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王珮琳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王珮琳,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3 月29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0│雲林縣│褒忠鄉 │馬鳴 │ │942 │317 │全部 │ ││0│ │ │ │ │ │ │ │ ││1│ │ │ │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0│88 │雲林縣褒忠鄉馬│雲林縣褒忠鄉馬│2層住家用、加 │一層67.90 │170.│陽台│4.82 │全部 │ ││0│ │鳴段942地號 │鳴15號 │強磚造 │二層85.16 │32 │ │ │ │ ││1│ │ │ │ │騎樓17.26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