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代 理 人 沈益樊相 對 人 林碧珠上列相對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周林秀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九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出具予債權人周林秀珠提供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五○九○○三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並由聲請人領取。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7條規定,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之受扶助人周林秀珠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全字第152 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為擔保。茲因周林秀珠已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業已終結,再經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175 號),爰提出民事裁定、執行命令及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聲請本院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未對周林秀珠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