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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墊繳清算人報酬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177 條、第26條第2 項亦有明定。是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者,清算人之報酬,應由聲請人先為預納,倘經法院定期命預納而聲請人逾期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聲請人之聲請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107 年度司字第1 號選派清算人事件,相對人股東僅賴文騰1 人,而賴文騰已死亡,相對人業經廢止登記而應行清算,惟賴文騰之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聲請人乃聲請本院選任郭琪玲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郭琪玲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清算事件之進行。經本院函詢郭琪玲記帳士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郭琪玲記帳士具狀表示其因工作繁忙,礙難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乃陳報選任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會計師,或雲林縣律師公會之律師,或雲林縣記帳士公會之記帳士為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向上開公會函詢結果,僅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回覆本院推薦楊保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楊保安會計師並表示清算人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情,有民事聲請選任清算人狀、陳報狀、本院民事庭函、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民國107 年3 月20日會總字第1070125 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等件在卷可稽。茲審酌本件清算事務內容、相對人之資本總額及楊保安會計師應具相當之專業及學能,認本件選派清算人之報酬暫定為新臺幣10萬元,要無不合。而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上開清算人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預納,而有定期命繳納之必要,俾利選任清算人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裁判案由:選派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