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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姜碧雲再審被告 姜碧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定有明文。

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確定判決於民國107 年3 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未逾5 年之再審期間。而再審原告係於10

7 年6 月15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始知悉有再審之理由,距其於107 年7 月10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卷核閱屬實,並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107 年10月4日台刑更字第1070000168號函檢送之臺南高分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尚未逾再審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敗訴,最主要係以證人即兩造母親呂鈕金之證詞;再審原告涉犯偽造文書,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88 號判決再審原告有罪為依據,惟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再審原告無罪,再審原告自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

二、再審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1款固有明文。惟此係指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經前訴訟程序採為判決基礎者,始有適用,如確定判決僅係採用該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之資料,由法院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斷者,自無本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2313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26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確定判決除引用第一審之判決理由外,並以【證人係就待證事實,於法庭內陳述其親身見聞事項之人,故證言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自以具有憑信性為前提。法院取捨證言,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陳述力及其與證言之利害關係而斟酌之。經查:㈠系爭房地於103 年1月6 日由姜碧雲檢具姜碧霞名義之102 年12月17日預告登記同意書向斗六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斗六地政收件字號為斗地普字第2060號),有斗六地政事務所105 年3月9 日斗地一字第1050001715號函覆原審所附預告登記申請資料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頁至第60頁)。㈡上訴人雖舉證人謝月珠之證詞,主張在系爭房地辦理預告登記前,已獲得被上訴人之同意云云。證人謝月珠雖證稱:在辦理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前,有得到兩造父親姜曉東及上訴人之同意云云。然證人謝月珠於106 年4 月25日當庭自承系爭同意書上『姜碧霞』之手寫姓名,乃謝月珠所簽寫,其中『姜碧霞』之印文部分亦係謝月珠所蓋用,準此,證人謝月珠在系爭同意書上所為『姜碧霞』之簽名、蓋章行為,是否涉犯冒簽、盜蓋之偽造文書犯行,與上訴人姜碧雲有疑為「犯偽造文書罪之共同行為人」之重大利害關係。從而,證人謝月珠雖證述其已經獲得兩造之父親姜曉東及被上訴人同意而受託辦理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云云,是否客觀、屬實,顯有疑義,故難採信。㈢觀之兩造之母親呂鈕金於105 年4 月6 日雲林地檢署105 年偵字第3963號刑事案件之證述(見上開偵查案卷第66頁至第67頁),與呂鈕金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88 號姜碧雲涉犯偽造文書罪案件中之證述內容(見上開刑事案卷第362 頁至第364 頁、第366 頁),就關於是否有要辦理系爭房地預告登記之主要節情,證詞前後始終如一(否認要辦理預告登記),並無重大歧異之處。呂鈕金身為姜碧霞、姜碧雲之母親,應無刻意偏袒一方之必要,自以呂鈕金之證言較為可信。㈣上訴人又未能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以證明其所主張已經獲得兩造之父親姜曉東及被上訴人之同意辦理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為真實,其主張自難採信。】,而認第一審判決認定再審原告無法證明系爭同意書為真正,且未能證明有經訴外人姜曉東及再審被告同意辦理預告登記,而准再審被告之請求,命再審原告應將再審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 ○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同段505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由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103 年1 月6 日收件斗地普字第2060號辦理請求權人:姜碧雲、義務人:姜碧霞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並無不合。原確定判決之內容毫無提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起訴書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8 號刑事判決,顯然原確定判決並非以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588 號刑事判決之內容為判決之基礎,僅係採用上開刑事判決之資料,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斷。

㈢、又第一審判決係以【被告抗辯原告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一節,並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然經原告否認系爭預告登記同意書之真正,抗辯稱預告登記同意書係偽造等語,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舉證預告登記同意書為真正,據訴外人即兩造之母親呂鈕金於105年4 月6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偵查中證稱:「(在庭的告訴人、被告都是妳女兒?)對。」「(國光街的房地本來在妳名下?)對。我先生說要登記給姜碧霞比較安全,登記給姜碧雲怕被賣掉,我也是這樣想,因為姜碧雲是仲介房地買賣,我怕被她賣掉。」「(當初國光街房地要如何過戶是由誰決定?)我先生叫姜碧霞去處理,要過戶給姜碧霞,姜碧雲也知道此事。」「(國光街房地有無要分給姜碧雲?)沒有。怕被她賣掉,而且她還偷領我們二個老人的錢,趁我先生住院時,把我先生的戶頭錢領光,剩下空存摺才拿給姜碧霞,姜碧霞把簿子拿給我,我才知道。我先生是去年農曆8/14、8/15過世的。」「(國光街房地是何時說要過戶?)離我先生過戶(世)前不到一年。當時我先生的意識是清醒的。辦過戶是叫姜碧霞去辦,姜碧霞回來台灣,她是回來時辦的。」「(是否知道謝代書有去過妳家?)沒印象。」「(〔提示謝月珠服務卡〕有無看過此人?)不曾看過。」「(房地未過戶前,有無說一半要給姜碧雲?)沒有。因為她很會花,都花光。」「(姜碧琳有無分到房地?)沒有,她有工作。」「(姜碧雲有無說過房地也要登記她的名字?)沒有。」「(房地從頭到尾是要過戶給誰?)房地只給姜碧霞一人,條件只是要照顧我。」「(有無約定條件,要賣房地需要姜碧雲同意?)沒有。」「(辦理過戶,妳有無到場?)有,我跟姜碧霞去斗六辦的,姜碧雲、我先生沒去。」「(是否知道房地被登記有姜碧雲名字?)不知道。」「(妳現居?)雲林縣○○市○○街○○○ 巷○○號。」「(過戶給姜碧霞,有無同意在世時,該房地能讓姜碧霞賣掉,若要同意,有無約束條件?)有說定不能賣掉房地,姜碧霞有說不會,她會照顧我,不會賣掉,我們沒約定其他條件,也沒簽約,也沒約定要讓姜碧雲來監督。」等語(見系爭案件偵卷第66頁至67頁),及訴外人即被告之姐夫林義芳於105 年3 月8 日系爭案件偵查中證稱:「(你是姜碧琳的配偶?)對。」「(你與岳父母多久見面?)我小舅子94年過世後,我約3 個月看一次,這一、二年,姜碧霞拜託我每月回去看一次,岳父母是二人自己住一起。」「(有無聽過岳父母講過岳母名下財產怎麼處理?)他們本來想給媳婦,但因為已給到剩下身上現金及名下的房子,岳父還是想找我背書,把剩下財產給媳婦,我跟我太太有勸他,說媳婦把孫子都帶走了,岳父就說要給女兒,但沒指定要給哪個女兒,我跟我太太想說給被告,因為姜碧霞住新加坡,但我叫姜碧雲不要輕舉妄動,因為房地過戶是102/12/17 ,但這之前姜碧雲好像借了高利貸,我岳父幫她還了幾次,還有一件事讓岳父火大,就是姜碧雲盜領了我岳父的五萬元,還說要告她,我跟我太太就勸他不要,但從那次開始,岳父就不相信姜碧雲了,因此也將她排除在過戶的名單外。過戶的手續費等,就是岳父拿出來給姜碧霞,不是給姜碧雲。」「(102/12/17 房地過戶前,怎麼討論過戶?)同上述,岳父確定要給女兒,但沒講要給哪個女兒,而且發生上述姜碧雲的事,所以就我的認知,就是要給姜碧霞,因為姜碧霞還會幫岳父存錢給利息,岳父比較相信姜碧霞。辦過戶的事我知道,當時姜碧霞、姜碧雲、岳父母、謝代書五人在場,我不在場。過戶是代書去完稅。姜碧霞有跟我說謝代書是姜碧雲找來的,她怕姜碧雲動手腳,所以有打過電話,也有親自去找過代書,只有要辦所有權移轉,沒有辦任何設定,那個是很專業的,連我都要上網查才知道,一般人也不會知道。還沒完成所有權移轉,姜碧霞就回新加坡,我103 年1 月中下旬回去看岳父母,我順便去申請房屋土地謄本,我是用房屋門牌號去申請的,果然發生我不希望的事,上面有預告登記,我跟我太太講,我太太就說掩蓋這個事實,我們也不想管這件事,也沒跟岳父母講,我也不會去岳父母討論過戶的事,他也不會跟我討論這件事。後來會東窗事發是因為姜碧雲在我岳父臨終前,把由被告保管的岳父好幾個帳戶移到姜碧雲名下,包含18% 的土銀,被告總共虧空了100 多萬,岳母知道後,就跟姜碧霞講,這件事是被告講出來的。」「(你都沒聽過岳母名下的房地要設定預告登記給姜碧雲?)絕對沒有聽過。之前只有聽過說要給女兒,沒預告登記。」「(岳父有無說過要給被告及姜碧霞一人一半?)沒有,他其實最想是給媳婦。」「(找謝月珠、姜碧雲去家裡談土地登記的事,你知道嗎?)我不在場,但姜碧霞有問過我,我說代書只賺了妳這一筆,但可能賺別人公司好幾筆。」等語(見系爭案件偵卷第37頁至39頁),因此,依上開呂鈕金及林義芳於系爭案件之證詞互核後,可知兩造之父母親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乙節,並無提及系爭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衡情倘原告同意訂立預告登記同意書,理應會再另外訂立書面契約,以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然實際上並非如此,顯與常情相悖。參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 年訴字588 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被告抗辯原告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一節,顯屬無據,不足採信。】,該判決內容雖曾提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對再審原告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

5 年度訴字第588 號審理中,然主要仍是以證人呂鈕金、訴外人即再審原告之姐夫林義芳於偵查中之證述,而認再審原告抗辯再審被告有同意伊辦理預告登記乙節,不足採信。此外,第一審判決並以【依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同意書記載:「立同意書人姜碧霞茲就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 ○號等壹筆土地持分全部,及國光街151 巷71號後庄段(建號:505 )持分全部之所有權,因預約出售於姜碧雲,特立本書同意將前述標的,預告登記於姜碧霞,…」,顯然系爭預告登記係在保全兩造間預約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然原告否認其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有預約買賣契約關係存在,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被告應就此有利於被告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然被告迄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參酌,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跟原告並無買賣關係存在,只是單純房子照爸爸的意思去辦預告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20 頁反面),堪認被告並無本件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請求權,則本件預告登記自失其依據。從而,本件預告登記之繼續存在,足以妨害原告如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則原告本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據民法第767 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為再審被告勝訴之判決,足見第一審判決亦非依據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88 號刑事判決而為認定,而係其自行調查證據審判之結果。

㈣、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非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588 號刑事判決之內容作為判決之基礎,係其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斷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有間,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

6 條第1 項第11款之再審理由,為不可採。

㈤、再審原告雖另以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尚未判決確定,而本件再審之訴須以上開刑事判決之結果為據,在該刑事判決未確定之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再審之訴之進行等語。惟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止訴訟程序,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其中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其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28年抗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確定判決並非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88 號刑事判決為判決基礎,已如前述,則最高法院就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之審理結果為何,與本件再審之訴之判決結果無涉,自無裁定停止本件再審之訴之必要。故再審原告聲請停止本件再審之訴之進行,為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1款所定之再審理由,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依職權調查臺南高分院送達107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予再審原告之時間,旨在審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並不涉再審原告提出前開證據資料及主張之實質審查,亦無須另為其他證據調查,即足認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自無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秋如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