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金珠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陳彥儒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隆企業社等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