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 告 呂明忠訴訟代理人 張秀雲
吳錦文被 告 吳彩蓮
呂明德呂慧珠呂明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呂老生所遺如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之提存物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若有孳息,含孳息),分割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吳彩蓮、呂慧珠、呂明德、呂明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鈞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之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93,722 元,係原告生父即被繼承人呂老生生前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簽訂之國有土地租約,經查係一份違約租約,由呂老生之繼承人申請退還租金。依法被繼承人呂老生所遺遺產應由兩造即呂老生之繼承人共同協議繼承,然因繼承人中有不願會同辦理,更揚言要讓其他繼承人無法辦理,原告之母即被告吳彩蓮年歲高且身體健康不佳,因上情而憂心不已,故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上開提存物,分割方法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吳彩蓮、呂明智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呂慧珠、呂明德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惟於民國107 年8 月11日具狀表示願將應取得之應繼分歸由被告吳彩蓮取得。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呂老生於000 年00月0 日死亡,兩造分為其配偶、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均為其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所示,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堪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
之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93,722 元,係原告生父即被繼承人呂老生生前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簽訂之國有土地租約,經查係一份違約租約,由呂老生之繼承人申請退還租金,該租金依法應由兩造即呂老生之繼承人共同繼承,然因繼承人中有不願會同辦理等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吳彩蓮、呂慧珠、呂明德、呂明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 條第2 項、第
83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提存物193,722 元(若有孳息,含孳息)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而領取該提存金,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提存物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又因提存物性質係可分,故原告請求以原物分配,由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自屬公平適當。故兩造就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之提存物193,722 元(若有孳息,含孳息),應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各自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壽君┌─────────────────────────┐│附表:兩造對被繼承人呂老生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備註 │├──┼────┼─────┼───────────┤│ 一 │呂明忠 │1/5 │四子 │├──┼────┼─────┼───────────┤│ 二 │吳彩蓮 │1/5 │配偶 │├──┼────┼─────┼───────────┤│ 三 │呂慧珠 │1/5 │長女 │├──┼────┼─────┼───────────┤│ 四 │呂明德 │1/5 │次子 │├──┼────┼─────┼───────────┤│ 五 │呂明智 │1/5 │三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