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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蘇紹哲

蘇紹儒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紹熙請求撤銷限定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23

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撤銷限定繼承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