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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 告 陳俊言上列原告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678 元(土地部分為299,978 元,房屋部分為279,700 元,共計579,678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壽君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等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