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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調裁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聲 請 人 鄭力瑋相 對 人 鄭芸妤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阮秋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第八行至第九行關於「請求確認聲請人非其母與相對人蕭孟男所生之婚生子女」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確認相對人鄭芸妤非相對人即其母阮秋水與聲請人所生之婚生子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