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羅士閔楊宗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羅士閔楊宗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