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田蜜園養蜂農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被 告 陳泓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註冊號數00000000「田蜜園養蜂農場Swee
t Happiness 蜂采田蜜‧甜蜜幸福」商標權之價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