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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泰衡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清標、吳秋霞、聯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O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一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月十五日、九月二十二日、十月二十七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轉拷,且限於其所陳明之聲請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鈞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2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之原告,伊認為該事件民國106 年8 月29日、9 月15日、9 月22日、10月27日、11月21日開庭筆錄之記載與法庭開庭實際經過有不一致或漏記之情形,因此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電磁記錄,以資核對或聲請更正筆錄,因事關伊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同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又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

三、經查,聲請人要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2號訴訟事件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須僅限於其陳明之聲請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