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吉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金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06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故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於106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9號給付修理費用之訴事件之上訴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僅陳明:為期明瞭106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等語;然本院於前開庭期之開庭過程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均經載明於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中,聲請人就其所欲主張或維護上開法律上利益之目的,以向本院聲請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之,聲請人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復未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基此,聲請人據以請求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其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