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李豐裕
李明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含本院一○六年度港簡調字第三二號)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6 號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之當事人,有關當事人歷次在法庭上就地上物所有權歸屬之陳述,有核對錄音光碟之必要,以究明當事人之本意,為此聲請自費交付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含北港簡易庭)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6 號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之當事人(經本院北港簡易庭106 年度港簡調字第32號簽由本院民事庭審理),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