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張進登
林佑鴻蘇文再林明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華民國六房媽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等訴之聲明乃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4 年5 月2 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2點審查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事項項次2.1 「有關本會與爐主共同參與紅壇行政管理,以健全稅法及帳務問題,請討論」之決議不成立,其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尚難認有客觀利益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定之,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