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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吳宥忻

賴俞瑾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許煥章、許煥文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鄉○○段443 、453 、454 、466 、575、267 、269 、275 、276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54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二人補繳。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