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丁等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

2 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陳添丁、黃淑麗間就附表所示8 筆土地所為詐害債權行為暨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即被告黃淑麗回復原狀,而其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87,370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較其主張對被告陳添丁之債權額28,461,196元為低,依上開說明,應以上開土地價額8,378,370 元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為請求確認附表所示編號1至3及6至8土地,於民國107 年2 月29日設定擔保債權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之價額合計為1,984,800 元(計算式:1,314,000 元+516,000 元+154,800 元=1,984,800 元),低於該抵押權所共同擔保之債權額600 萬元,自應以土地價額為準,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4,800 元,而附表編號6、7、8所示土地之價額均低於該各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亦應以土地價額為準,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3,160,500 元、1,107,750 元、1,289,820 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15,930,240元(計算式:8,387,370 元+1,984,800 元+3,160,500元+1,107,750 元+1,289,820 =15,930,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號 │面 積 │權利│標的價值計算 │擔保債權││號│ │(平方公尺)│範圍│ │總金額 │├─┼─────────┼──────┼──┼──────────┼────┤│1│雲林縣○○鄉○○段│876 │全部│876 ×1,500 元 │共同擔保││ │731-1地號 │ │ │=1,314,000元 │600萬元 │├─┼─────────┼──────┼──┼──────────┤ ││2│雲林縣○○鄉○○段│344 │全部│344×1,500 元 │ ││ │732地號 │ │ │=516,000元 │ │├─┼─────────┼──────┼──┼──────────┤ ││3│雲林縣○○鄉○○段│36 │全部│36×4,300元 │ ││ │733-1地號 │ │ │=154,800元 │ │├─┼─────────┼──────┼──┼──────────┼────┤│4│雲林縣○○鄉○○段│22 │1/2 │22×1,500 元×1/2 │無 ││ │741地號 │ │ │=16,500元 │ │├─┼─────────┼──────┼──┼──────────┼────┤│5│雲林縣○○鄉○○段│1104 │1/2 │1104×1,500 元×1/2 │無 ││ │742地號 │ │ │=828,000元 │ │├─┼─────────┼──────┼──┼──────────┼────┤│ │雲林縣○○鄉○○段│2107 │全部│2107×1,500 元 │800萬元 ││6│1338地號 │ │ │=3,160,500元 │ │├─┼─────────┼──────┼──┼──────────┼────┤│7│雲林縣○○鄉○○段│1477 │全部│1477×750元 │200萬元 ││ │1447地號 │ │ │=1,107,750 元 │ │├─┼─────────┼──────┼──┼──────────┼────┤│8│雲林縣○○鄉○○段│1743 │全部│1743×740元 │200萬元 ││ │1978地號 │ │ │=1,289,820 元 │ │├─┴─────────┴──────┴──┼──────────┼────┤│ 合 計│8,387,370元 │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