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郭陳不訴訟代理人 郭金水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83,000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