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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賴美樺

賴美廷賴美靜賴美如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傑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 ○○○○ ○○○○ ○號土地上之樹木移除,將土地回復可耕作狀態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9,964元【計算式:(1,456.92㎡+5,981.08㎡+1,089.24㎡) ×1,10

0 元(即107 年1 月公告系爭3 筆土地公告現值)=9,379,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