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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游竣盛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才間請求返還代辦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除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萬元外,並請求被告給付其人民幣8 萬元,而依原告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4 月3 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為371,590 元【計算式:人民幣80,000元×4.64488 (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371,5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590 元(計算式:15萬元+371,590 元=521,5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