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9,38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