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建平、徐秋絨間因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5 月22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8,
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