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錫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瀞霞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1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