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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萬善堂祭祀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明元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被 告 張杰欽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本件事實略以:⒈被告前經代表寺廟「萬善堂」起訴主張確認原告對「萬善堂

」之管理權不存在,歷經鈞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民事判決,均判決原告無管理權確定。⒉上開判決確定後被告復又列己為「萬善堂」之法定代理人,

列原告為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聲字第106 號為裁定。

⒊原告以為,前開確定判決中,並未經判決主文確定「萬善堂

」之現管理人為何,亦未確認被告對萬善堂有無管理權,因而對該裁定聲明異議,否認被告之管理權,並因認「萬善堂」無妥切之代理人,而聲請選任法定代理人。經鈞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號及107 年度事聲字第7 號裁定分別駁回,經原告分別提起抗告在案。

⒋惟原告以為,就宣稱為對「萬善堂」有管理權之人,如採確

定判決之同一標準,被告亦應提出證明其具有管理權之原因,其以如何之方式選任、就任管理人,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始能令關係人甘服。然因非訟事件程序於調查、辯論多有限制,原告恐程序上難以令兩造為實質之攻防,又被告對「萬善堂」之管理權是否存在,攸關上開確定訴訟費用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程序合法性,因之原告於該合法性陷於不確定之程序中,即有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危險,該危險得藉由確認訴訟加以除去,應有確認利益。

⒌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之寺廟「萬善堂」管理權不存在。

㈡、本件原告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之訴,程序上並無不合:⒈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亦即,茍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不確定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藉由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確認利益。

⒉本件被告確實自居於「萬善堂」有管理權之人,列明自己為

法定代理人,並列原告為相對人進行民事程序。經原告否認其管理權而聲請異議,堪信被告是否對「萬善堂」有管理權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然被告是否有管理權,攸關該一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是否經合法代理,及是否具備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要件,因致原告程序是否合法,陷於不確定之危險,並得藉由確認訴訟加以確認而除去。職此之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對於「萬善堂」之管理權不存在,有確認利益。

㈢、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民事判決謂:「按關於寺廟管理人之產生,應按該寺廟繼承慣例辦理,如不能依照該寺廟之傳授慣例產生時,可召開信徒大會選舉(內政部61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491804號函、台灣省政府民政廳45年民甲字第16213 號函參照) ;關於改選管理人,參加投票之信徒人數,台灣省政府42府民1 字第113035號令規定『寺廟變更管理人,應提出全體信徒過半數同意書』可參照辦理(台灣省政府民政廳45年3 月14日民甲字第02315 號函參照)。

」,是寺廟管理人之傳承,如無該寺廟繼承慣例可依憑,即應召開信徒大會選舉,始得加以確認,而如為管理人之改選,亦應有過半數信徒之同意,始稱適法。然本件「萬善堂」成立較晚,早期均由籌建人張捷芳任管理人,難認有何行之有年的慣行可為管理人之「既成慣例」,因之,如於張捷芳以外之人接續改選為管理人者,即應召開信徒大會,並提出半數以上信徒同意之書面,始合法移轉管理權。就上開改選管理人之主管機關見解,本件被告如主張其為「萬善堂」有管理權之人,自應具體說明並舉證其基於何形式、何過程而取得管理權之原因,如不合於上開主管機關見解者,其管理權自難認為合法存在,而應確認其管理權不存在,使「萬善堂」循合法之形式完成管理人之改選,而令寺廟之管理得步入正軌。

㈣、並聲明:⒈確認被告對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之寺廟「萬善堂」管理權不存在。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緣本件原告以「被告是否有管理權,攸關該依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是否經合法代理,及是否具備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要件,因致原告程序是否合法,陷於不確定之危險,並得藉由確認訴訟加以確認而除去。」云云,以作為本件原告確認利益之理由。惟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而原告張明元就坐落雲林縣○○市○○○○路○○號「萬善堂」無管理權,及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萬善堂祭祀協會」設址於雲林縣○○市○○○○路○○號應予以遷出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及台南高分院以106年度上字第264 號民事判決在案。是原告等對於「萬善堂」無管理權業經判決確定,即無「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自「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又聲請裁定上開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及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所產生之訴訟費用額,係基於上開民事判決主文定之,「萬善堂」依法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金額,並無違誤。況「萬善堂」設有管理人「張杰欽」,業經上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原告另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再者,原告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業經鈞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0號及107 年度事聲字第7 號駁回在案。且原告張明元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及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台南高分院分別以107 年度聲字第76號認定「聲請人依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究為多少,與張杰欽對『萬善堂』之管理權是否不存在無涉。」,及107 年度聲字第77號認定「『萬善堂』設有管理人『張杰欽』,業經上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又張杰欽並無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有選定特別代理人要件未符。」為由,分別駁回聲請在案(參被證一、被證二)。足證「萬善堂」已有管理人即被告,被告又無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事,無選定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綜上所述,訴訟費用額究為多少,係依判決主文裁定定之,與被告對『萬善堂』之管理權是否不存在無涉。更何況「萬善堂」已有管理人即被告,原告張明元對於「萬善堂」無管理權業經前開判決確定。是本件自無原告所謂「被告是否有管理權,攸關該依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是否經合法代理,及是否具備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要件,因致原告程序是否合法,陷於不確定之危險,並得藉由確認訴訟加以確認而除去。」之確認利益。是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㈡、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即所謂『爭點效』,當為程序法所容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本件原告對被告是否為「萬善堂」之法定代理人乙事,於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中已為主張,且經上開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號,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判決確定在案,茲將分述如下:

⒈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判決部分:

⑴原告於民事答辯狀主張:「況且原告主張萬善堂之法定代

理人乃張杰欽,其法定代理人係如何產生,應先請原告補正說明,否則,原告之訴即不符訴訟程序要件,應予以駁回,毋庸再為實體審酌,核先敘明。」等語。

⑵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判決:「查本件原告有一定之

名稱『萬善堂』,係由多數會員集資或捐款雕刻多尊神像及購置相關設備所組成,以祭祀供奉特定神明為其主要目的,並設有管理人『張杰欽』,及以坐落雲林縣○○市○○里○○○○路○○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信仰活動中心,復有獨立之財產等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信徒名冊附卷可稽,而原告對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原告所提出『萬善堂』之民國94年碑文,該碑文上刻有管理人張杰欽,則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原告萬善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相當,自有當事人能力,被告抗辯其未經辦理寺廟登記,且管理人張杰欽選任程序尚有不明而無當事人能力云云,尚無足取。」。

⒉台南高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64號判決部分:

⑴原告於其107 年1 月24日民事爭點整理狀、107 年2 月21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主張:「從被上訴人張杰欽的回答也可以證明萬善堂從來沒有管理委員會,也沒有設有管理人,故萬善堂根本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團體,故其沒有當事人能力。」等語。

⑵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判決理由中明載:「查

本件被上訴人有一定之名稱『萬善堂』,係由多數會員集資或捐款雕刻多尊神像及購置相關設備所組成,以祭祀供奉特定神明為其主要目的,並設有管理人『張杰欽』,及以坐落雲林縣○○市○○里○○○○路○○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信仰活動中心,復有獨立之財產等情,業據被上訴人陳述在卷,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信徒名冊附卷可稽,而被上訴人對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被上訴人所提出『萬善堂』之民國94年碑文,該碑文上刻有管理人張杰欽,則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被上訴人萬善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相當,自有當事人能力,上訴人抗辯其未經辦理寺廟登記,且管理人張杰欽選任程序尚有不明而無當事人能力云云,尚無足取。」。

⒊因此,徵諸前揭最高法院之見解,由上開鈞院106 年度訴字

第290 號,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中,本件原告對被告是否為「萬善堂」之法定代理人乙事已為爭執,而就此一爭執事項,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

290 號及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中已為調查且認定「萬善堂設有管理人『張杰欽』」,並於判決理由中已有明載,自有爭點效而有拘束力。

⒋綜上所述,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台南高分院106 年

度上字第264 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中已為調查且認定「萬善堂設有管理人『張杰欽』」,並於判決理由中已有明載,且業經確定在案而有爭點效之拘束。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萬善堂管理權不存在」,與上開確定判決理由認定「被告張杰欽為萬善堂之管理人」相反之請求,且未提出任何「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及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等「爭點效」之例外情形之證據。是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萬善堂又稱萬善祠、甲六埤萬善堂、虎溪萬善祠。

㈡、萬善堂係於70年間由張捷芳等人集資募款而興建,曾於92年間再募款重建。

㈢、萬善堂之原管理人張捷芳,係由斗六市虎溪里、保庄里、長平里之里長所共同推薦。

㈣、萬善堂曾以「甲六埤萬善祠」名義,向雲林縣斗六市農會申請開立帳戶,其印鑑章原為「張捷芳」,於98年7 月22日將存摺印鑑章變更為「張杰欽」、「郭文彬」。

㈤、萬善堂之相關建物及週邊設施之水費及電費,均由萬善堂上開農會帳戶自動扣款支付,相關帳務並委由會計蔡明香記錄;從106 年間某月起,自雲林縣斗六市農會之雲林縣斗六市萬善堂祭祀協會帳戶扣款支付,其後水費帳單已更改為萬善堂為用戶並實際由萬善堂支付水費。

㈥、原告(以「斗六市虎溪里里長」名義),與被告(以「福龍宮管理委員會暨甲六埤萬善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於100 年10月7 日共同出具陳情書予立法院長王金平,並以張明元為陳情書之聯絡人。

㈦、被告於104 年4 月10日以「福龍宮管理委員會暨甲六埤萬善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出具陳情書予經濟部工業局。

四、本件爭執點:被告對萬善堂之管理權是否存在?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亦即,茍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不確定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藉由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確認利益。查,本件原告曾經自居為「萬善堂」之管理人,並主張其有為「萬善堂」墊支房屋稅、水電費等日常營運費用,需要向萬善堂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償還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訴字第290 號,台南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卷核閱無誤,則原告張明元自居「萬善堂」管理人期間為「萬善堂」代墊支費用,得以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萬善堂」給付,而需對「萬善堂」之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茲本件被告對「萬善堂」有無管理權不明確,對原告張明元以無因管理人身分對「萬善堂」為相關權利主張是否適法,有不確定之危險,此不確定之危險可透過確認訴訟來確定,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有確認利益。

㈡、按確定判決之理由雖無既判力,然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間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不得任意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始符訴訟程序上之誠信原則,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9 號、84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判決意旨足參(下稱爭點效)。本件兩造間就原告對「萬善堂」有無管理權乙事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判決、台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判決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上開訴訟事件進行中除對本件原告有無管理權為訴訟標的外,就本件被告對「萬善堂」有無管理權多所爭執,而本院及台南高分院就上開事件審理時並需職權就「萬善堂」有無管理人?管理人為何人?「萬善堂」是否為有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先為認定,則本件被告是否為「萬善堂」之管理人乙事,已成為上開訴訟事件重要之爭點,且兩造就此重要爭點已為積極之攻擊防禦。本院就此重要爭點已以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判決理由中判斷:「查本件原告有一定之名稱『萬善堂』,係由多數會員集資或捐款雕刻多尊神像及購置相關設備所組成,以祭祀供奉特定神明為其主要目的,並設有管理人『張杰欽』,及以坐落雲林縣○○市○○里○○○○路○○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信仰活動中心,復有獨立之財產等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信徒名冊附卷可稽,而原告對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原告所提出『萬善堂』之民國94年碑文,該碑文上刻有管理人張杰欽,則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原告萬善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相當,自有當事人能力,被告抗辯其未經辦理寺廟登記,且管理人張杰欽選任程序尚有不明而無當事人能力云云,尚無足取。」;台南高分院亦以106 年度上字第264 號民事判決理由中明載:「查本件被上訴人有一定之名稱『萬善堂』,係由多數會員集資或捐款雕刻多尊神像及購置相關設備所組成,以祭祀供奉特定神明為其主要目的,並設有管理人『張杰欽』,及以坐落雲林縣○○市○○里○○○○路○○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信仰活動中心,復有獨立之財產等情,業據被上訴人陳述在卷,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信徒名冊附卷可稽,而被上訴人對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被上訴人所提出『萬善堂』之民國94年碑文,該碑文上刻有管理人張杰欽,則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被上訴人萬善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相當,自有當事人能力,上訴人抗辯其未經辦理寺廟登記,且管理人張杰欽選任程序尚有不明而無當事人能力云云,尚無足取。」則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及原告就該已經法院確定判決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除上開判決有違反法令,或提出新訴訟資料推翻原判斷外,皆已不得任意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故本件原告又訴請確認被告對「萬善堂」無管理權,已難認為有據。

㈡、退步而言,即便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台南高分院10

6 年度上字第264 號判決之判決理由,就被告對「萬善堂」有無管理權乙事,並無爭點效之效力,然被告已所提出「萬善堂」之94年碑文,該碑文上刻有管理人「張杰欽」(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卷第23頁);且萬善堂曾以「甲六埤萬善祠」名義,向雲林縣斗六市農會申請開立帳戶,其印鑑章原為「張捷芳」,於98年7 月22日將存摺印鑑章變更為「張杰欽」、「郭文彬」;原告(以「斗六市虎溪里里長」名義)與被告(以「福龍宮管理委員會暨甲六埤萬善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於100 年10月7 日共同出具陳情書予立法院長王金平;被告於104 年4 月10日以「福龍宮管理委員會暨甲六埤萬善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出具陳情書予經濟部工業局等情,均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雲林縣斗六市農會申請開立帳戶印鑑章、陳情書2 份,及印有「斗六市虎溪里甲六埤萬善堂管理人張杰欽」之感謝狀存根聯等在卷可稽(同上卷第93頁、第105 頁、第265 頁、第107 頁),應認被告抗辯稱其對「萬善堂」有管理權等情並非子虛。

㈢、此外:⒈證人郭文彬於108 年3 月1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請問證

人,是否知道萬善堂何時成立?)時間忘記了,大概80幾年我接的時候就有。(萬善堂之前的名稱?)萬善祠。(虎溪萬善祠?)當時共用,裡面、外面都寫萬善堂、萬善祠都有。(萬善堂由好幾個里的里民共同成立?)之前是張捷芳處理,我是80幾年接,因○○○區○○○○○路,我才接管那個地方。(張捷芳是之前的管理人?)對。(【提示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卷第23頁】這是否萬善堂的碑文?)對。(你是萬善堂的管理人?)對。(如何擔任萬善堂的管理人?別人推選?)工業區有打掉辦公室,其中裡面有郭珀芳、張健一(音同)、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有幾次請我過去,我已經在公司退休,沒有工作,叫我去順便看看管理一下。(有沒有開會選管理人?)有六、七個人,拜拜時我們幾個比較熱心,就推薦這幾個人擔任管理人。(之後管理人再選張杰欽擔任主任管理員?)對,捐款的單子上面有張杰欽,註記他是主任委員。(你剛剛說拜拜,是什麼時候?)農曆每年4 月14日。(這個碑文幾年前拜拜時被推舉為管理人?)我忘記了,工業區要擴寬時,管理之後我們有法會、很多事情都有,法會一次要三天,已經做了很多次。(拜拜選你們擔任管理人,是80幾年還是90幾年?)80幾年。(證人剛才說80幾年去處理工業區有路要處理,才去接管,接管是什麼意思?)陳明燦他們處理的中間就叫我去,有以前的資料怕人家毀掉,就全部寄到我家,這時候就叫我直接也參與,我們拜拜時依照習俗是祭祖時要拜拜,也叫我去幫忙拜拜的工作,從這邊才開始產生,要開會成立管理的組織。(是陳明燦找你去?)陳明燦、郭珀芳、張杰欽,張杰欽就是跟我們一起參與,這個情況下這些人開會,然後選張杰欽擔任主任委員。(先決定委員再選任主委?還是先有主委才指派管理委員?)管理員,不是管理委員,碑文寫的那些人是管理員,我們這些管理員就推薦張杰欽,他在村莊裡比較有說服力,我接管的時候都是用張杰欽的名字,陳明燦等人都沒有去換功德簿、捐款簿。(是管理員,不是管理委員是什麼意思?)管理人,碑文是寫管理人,已經雕刻在碑文上,每三年開會時,就推薦說,碑文已經寫了,我們就變成管理委員,我們就推薦張杰欽當主任委員。(每年拜拜的時候信眾來推舉,又說每三年開會來推舉?)每三年4 月14日就是誕辰紀念日,3 月3 日是主神拜拜,都有特別的日子,三年有特別注意要擴大或是如何,這情況下無形中也是有委員在裡面,但是沒有在碑文裡面,有熱心的,萬善堂不是很多人喜歡去處理,我從那裏參與是從80幾年到現在。有些人熱心來參與,但是不喜歡有名字在上面,有捐款的話,是每一千元捐款都寫在碑文上面。(每年都會辦?還是三年辦一次?)每年都會辦,每三年會特別提到,但是我剛剛說的這些都沒有特別紀錄。(不會有特別的書面、文件?)沒有,我們就都是鼓掌通過。(會特別公告附近信徒來選管理人這些事情嗎?)據我所知,這些都是向張杰欽、里長出面去邀請,每年

4 月14日會請子弟兵來拜拜,大法會三天,其他的里都會來拜拜。(萬善堂不會特別貼公告告知信徒要處理事情,請信徒都來?)不會特別貼公告,但4 月14日他們都知道,信徒會打電話來詢問是否需要祭品。(證人在105 年8 月22日是否發過一份存證信函給原告張明元?請證人看一下這份存證信函,是否有寫過這樣的存證信函給原告張明元?)這是我寫的。(【告以存證信函要旨】這跟你剛才所說是由信徒推舉不同,有何意見?)信徒代表我們在那裏吃飯的人,管理員有幾個,張杰欽提出時,大家就鼓掌通過,是誰去推薦,我們已經有這些人,其他的信徒也在那邊,好不好就鼓掌通過。」(本院卷第154 頁至第158 頁)。

⒉證人張正玉於同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請問證人,擔任過

萬善堂管理人嗎?)有。(現在還是嗎?)已經好久了。(萬善堂之前叫做萬善祠?)對。(也叫做虎溪萬善祠?)對。(【提示同上卷第23頁】這個碑文是否為萬善堂碑文?)對。(上面管理人有你的名字?)有。(如何擔任管理人?)農曆4 月14日萬善堂修繕好,大家在那裏拜拜,拜拜之後用餐,大家才說要不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大家就鼓掌通過,就用大家舉手提名。(碑文是94年,剛才說的拜拜是何時?)忘記了。(94之前?還是?)差不多那時候。(拜拜是先選出管理人?還是先選出主任管理人?)先選管理人,再選出主任管理人。(選誰擔任主任管理人?)張杰欽。(張杰欽擔任主任管理員擔任到現在?)對。(請問證人,當時同出選出的管理人都認識嗎?)那麼久了,差不多忘記了,有的人也死掉了。大家在那邊就舉手提名,鼓掌通過。(先提名?)對,會提名誰當委員好不好,大家就舉手、鼓掌通過。(選了誰,誰就是管理委員?)對。(管理委員的名字就會雕刻在碑文上?)對。(之後有改選嗎?)沒有。(是否會開會討論事情?)會,大概每年一次開會,拜拜的時候。(管理委員有無改選,證人回答沒有,是從你擔任管理委員之後沒有改選?還是每幾年有改選一次?)有沒有改選或者是幾年改選一次,這我忘記了。」等語(本院卷第159 頁至第162 頁)。

⒊證人張信助於同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是否有擔任萬

善堂管理人?)有。(萬善堂以前是否叫做萬善祠?)對,同一間廟。(萬善堂是否又叫做虎溪萬善祠?)從清朝、日據時代就存在。(【提示同院卷第23頁】這是否萬善堂的碑文?)對,重建時建立的碑文。(上面記載你是管理人?)對,那時候就公推,廟改建,成立管理委員會,公推管理委員再推主任管理人。那時候拜拜後聚餐,廟改建好,張捷芳改建之後又第二次改建,大家聚餐就說來公推。(公推之前就有管理人名單?還是當時選?)當時大家公推才選。(後來推誰擔任主任管理員?)張杰欽。(張杰欽一直擔任主任管理員到現在嗎?)對。(是在場的人公推?還是選委員的人公推?)選完委員之後,委員再公推。(委員如何推選?)就是有人比較熱心,就推薦誰來當任委員好不好,大家就覺得這樣成事。(公推時是公推要找人出來管理?還是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廟已經改建兩次,有一個固定的地方,當然要成立管理委員會要成立。(當初討論是如何說?)大家討論,細節忘記了,就是大家公推。(後來有無改選?)現在每四年會改選,慢慢上軌道了,這個廟有的人也不是很喜歡靠近。(有無定期討論事情?)有,都有再開會。(大概多久開會一次?)每年開10幾次,有祭拜的時候就會開會。

(當初第一次很熱鬧,選出的管理委員是否都認識?)有的忘記了,有的人也死掉了。(請求鈞院提示同上卷第23頁碑文照片,這些人是否都認識?)碑文上的人當時都有在場。(這個碑文是廟建好就先雕刻好?還是開會後才雕刻?)蓋廟的時候會募款,有募款的人會上名字,當然是先刻好。」等語(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⒋證人李泳霖於同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是否擔任萬善

堂的管理人?)管理委員。(萬善堂舊名是否為萬善祠?)對。(是否又稱為虎溪萬善祠?)對。(【提示同上卷第23頁】請證人看一下,這是否為萬善堂的碑文?)對。這是當時樂捐的芳名。(誰選你當管理人?或指派你當管理人?)萬善堂重新改建,當時在每年4 月14日,萬善堂都有慶典,

三、四庄的信徒都會參與,祭典結束後會有餐會,用餐時信徒很踴躍,信徒提議萬善祠要改建為萬善堂,產生委員好不好?大家就鼓掌通過這個提議。大家都是鼓掌通過管理人的產生,管理人就佔委員缺。(這是民國幾年的事情?)太久了,忘記了。(碑文是94年,你剛剛所說是在94年之前?還是之後?)在碑文成立之前就選,碑文是大家的樂捐芳名,管理人在碑文雕刻之前就產生。(是否有再選任主任委員?)有。選張杰欽擔任主任委員。(張杰欽一直擔任主任委員迄今?)對。(當時要選委員時,如何提名?)信眾大家推選,先提名,同意就鼓掌通過。(選出來的管理人?)先選管理人,再產生委員,才有辦法成立管理委員會。(當初要選時,有無先向信徒公告?)這裡算是三不管地帶,這算是陰廟,大家比較不喜歡去,張捷芳曾向我們募款水、電,我們都有幫忙支出,張捷芳尚未過世之前就開始頭腦不好,後來他過戶給誰,我就不清楚。(之後有無定期開會討論事情?)剛開始大家都會覺得是陰廟比較不喜歡參與,也不知道為什麼後來演變的這麼複雜。(名字被雕刻在碑文上知道嗎?)知道。(管理委員是否有定期改選?)三年改選一次。

104 年之前是三年改選一次,之後是四年改選一次。(碑文是之後才雕刻?證人可否再說明一次?)幾年幾月我不知道,農曆4月14日是萬善堂的祭祀日。(請鈞院准許提示同上卷碑文照片。請證人看一下梅月吉日,什麼意思?)我不是地理師,這個我不懂。(梅月是三月,對此有無意見?)梅月是三月?那跟聖誕有何關係?(當時為何不選張捷芳擔任管理人?)他當時年紀已經很大,他希望由晚輩來接棒。」等語(本院卷第166頁至第169頁)。

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見其等均一致證稱張捷芳為「萬善堂」原始管理人,萬善堂每年都有辦廟會慶典,於80至90年間廟會時信徒來與會時,推舉上開證人為萬善堂管理人,再由上開證人及其他被推選為管理人之人公推被告為「萬善堂」之主任管理人,並經由信徒鼓掌通過等情,且其等證述之內容與雲林縣斗六市農會申請開立帳戶印鑑章、陳情書2 份、印有「斗六市虎溪里甲六埤萬善堂管理人張杰欽」之感謝狀存根聯等證物互核相符,應認其等證述為可採。原告雖主張上開證人之證述就「萬善堂」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有無改選委員,有無定期開會等事項互有矛盾,故證人等之證述云云,然萬善堂成立迄今已約30年,證人等年紀又均非輕,對於管理萬善堂之細節事務陳述有落差,實屬正常,不能以此證述細節的差異,即認為其等證述均非可採。

㈣、又原告雖主張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判決謂:「按關於寺廟管理人之產生,應按該寺廟繼承慣例辦理,如不能依照該寺廟之傳授慣例產生時,可召開信徒大會選舉(內政部61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491804號函、台灣省政府民政廳45年民甲字第16213 號函參照) ;關於改選管理人,參加投票之信徒人數,台灣省政府42府民1 字第113035號令規定『寺廟變更管理人,應提出全體信徒過半數同意書』可參照辦理(台灣省政府民政廳45年3 月14日民甲字第02315 號函參照)。」,是寺廟管理人之傳承,如無該寺廟繼承慣例可依憑,即應召開信徒大會選舉,始得加以確認,而如為管理人之改選,亦應有過半數信徒之同意,始稱適法。然本件「萬善堂」成立較晚,早期均由籌建人張捷芳任管理人,難認有何行之有年的慣行可為管理人之「既成慣例」,因之,如於張捷芳以外之人接續改選為管理人者,即應召開信徒大會,並提出半數以上信徒同意之書面,始合法移轉管理權云云。然上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判決僅謂寺廟之管理人可以經由慣例、召開信徒大會選舉等方式產生,但並未表示以其餘方式選任出管理人即屬不合法。又台灣省政府42府民1 字第113035號令,僅係就以召開信徒大會方式選舉或變更管理人時,應提出全體信徒過半數同意書為訓令,但就寺廟以其他方式選任管理人則未為任何表示,故不能以上開判決、行政命令即認為「萬善堂」以廟會時信徒公推管理人,再由管理人選任被告為主任管理人,並經在場信眾鼓掌通過之選任程序為不合法。再者,寺廟之管理人既得以慣例產生,而「萬善堂」成立之初均係由籌建人張捷芳擔任管理人,於張捷芳年事已高後,由信徒於廟會時以上開方式選任被告為主任管理人,亦可認為係形成該寺廟選任管理人之慣例來源,故原告上開主張即屬無憑。

㈤、另證人林建佑雖於107 年12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法官請問證人住在斗六市長平里嗎?)對。(住多久了?從小就住在這邊。(證人住家距離萬善堂多遠?)差不多兩公里左右。(平常有參加萬善堂的寺廟活動嗎?)沒有。(萬善堂大概民國幾年建立?)我不曉得,我小時候就有了。(有一位張捷芳先生,你認識嗎?)那是以前的農會總幹事。(張捷芳跟萬善堂有何關係?)我不曉得。(萬善堂在民國九十幾年間是否有重建過?)有重建,但是我沒有參與。(重建之後,過了幾年之後,是否有再興建地藏王殿?)我沒有參與。(你認識被告嗎?)知道。(被告跟萬善堂何關係?)我當里長之後,有一些事情被告會在那裡處理萬善堂的事情。(萬善堂有沒有管理委員會?)我不知道。(你認識原告張明元嗎?)認識。(原告跟萬善堂何關係?)我以前當里長時,就是由他就近管理,如果有祭祀就是由他來通知我們、告知我們。(原告張明元有沒有擔任過萬善堂的總幹事?)沒有,我們那時候沒有。(沒有總幹事?)沒有。(萬善堂有沒有管理委員?)沒有。(兩造都不是萬善堂的管理委員?)就我所知當時就都沒有管理委員,就是就近祭祀。(被告張杰欽有處理萬善堂的事情,張明元有就近管理,那管理萬善堂的人到底是誰?)我忘記幾年前,就有一次普渡,通知我,我是里長,要我通知里民可以準備供品到那邊祭祀普渡。(請問證人擔任里長期間是?)87年擔任四任。(請問證人認識判決書內這位證人嗎?)這也是我們以前當里長的同事。(判決書中的證人說87年間張捷芳、張杰欽有找三里的里長共同管理萬善堂,是否有這麼一回事?)沒有。(有人說86、87年間張捷芳退休要交棒,大家在萬善堂前面張捷芳交棒給張杰欽擔任主任委員,證人是否有聽聞過這樣的事情?)沒有。(請問證人,在你擔任里長期間,有無收到萬善堂或張明元或張杰欽或者張捷芳的通知,要討論萬善堂變更管理人的事情?)沒有。(在證人擔任里長期間,有無收到萬善堂通知或聽聞萬善堂要討論事務?)沒有。(證人擔任里長期間,有無收到萬善堂通知或聽聞萬善堂要製作信徒名冊?)沒有。(證人擔任里長期間,有無收到萬善堂通知或聽聞萬善堂要召開信徒大會?)沒有。(證人剛才回答管理委員部分,前後有兩個答案不太一致,一開始說不知道有沒有管理委員,又說不知道張杰欽、張明元是不是管理委員,到底是什麼回事?)就是不知道是通知我,要我告訴里民到那邊擺設供品進行普渡。(萬善堂到底有沒有管理委員會?)沒有。(證人有沒有參與過萬善堂的事務?)從來沒有。(有沒有參與過萬善堂的改建?)沒有。(有沒有看過萬善堂裡面的碑文?)沒有。」等語(本院卷第104 頁至第109 頁),其雖證稱「萬善堂」並無管理委員會,被告亦非「萬善堂」之管理人,然其亦證稱其從未參與「萬善堂」之事務等語,故其對被告是否為「萬善堂」管理人乙事應屬臆測或主觀想法,不足採信。

㈥、證人張振成於108年3月13日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請鈞院提示同上卷第23頁碑文照片。准許提示。】這個張振成是否證人?)應該是吧?(94年間是否有捐款給萬善堂?)有。(捐款情況?)我那時候擔任里長,是透過老人會長跟我開口。(跟你募款的人你是否有在管理人裡面?)沒有。(那時候有管理委員?堂主?)印象中都沒有。(你的印象當時有無管理委員會?)萬善堂是三里共有,這個區塊我很少去碰,雖然我擔任里長但是我很少去碰。(落成拜拜那天是否有到場?)沒有,沒有印象。(里長任職中有無聽過萬善堂有管理委員會?)沒有印象有聽過。(名字被雕刻上去是否知悉?)我不知道,當時經濟部要遷萬善堂是找里長講。我擔任里長期間,經濟部有意要將萬善堂遷到對面,後來就不了了之。(證人擔任哪個里的里長?)虎溪里。(擔任里長多久?)91年到94年。」等語(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2頁),其雖證稱「萬善堂」無管理組織,然證人張振成亦稱其很少去碰萬善堂的事務,也沒有去參與該寺廟之改建落成廟會等語,故其證述之證據證明力亦屬不足,而不能以其證述作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對「萬善堂」無管理權,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