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50號原 告 凱富煙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被 告 沈秋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附民字第304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被告沈秋妮自民國104 年11月18日起至107 年2 月13日間,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經銷菸酒及向各零售商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接續犯意,於106 年3月3 日起至107 年2 月13日間,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原告公司客戶所交付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交予原告,而侵占公司款項,被告上開業務侵占行為,業經貴院107 年度易字第551 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8 確定在案。
二、被告侵占款項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63,551元,然被告已部分清償113000元,因此請求被告返還剩餘款項1150,552元。
乙、被告方面:貴院107 年度易字第551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附表所載侵占金額,均正確。被告願將侵占款項返還原告。
理 由
壹、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之上開請求經被告於107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當庭認諾,依前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50,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10月4日(見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卷第5 頁繕本收受日期章)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肆、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 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收裁判費,故本件實際上並無訴訟費用發生,併予敘明。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表(侵占金額明細表):
┌──┬─────┬───────┐│編號│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1 │全球 │26,000元 │├──┼─────┼───────┤│2 │秋妮 │12,000元 │├──┼─────┼───────┤│3 │鄉情 │17,109元 │├──┼─────┼───────┤│4 │玉蘭谷 │9471元 │├──┼─────┼───────┤│5 │侯董 │13,145元 │├──┼─────┼───────┤│6 │一分利 │50,943元 │├──┼─────┼───────┤│7 │頂興 │10,540元 │├──┼─────┼───────┤│8 │招伶 │4210元 │├──┼─────┼───────┤│9 │三郎 │3720元 │├──┼─────┼───────┤│10 │惠友 │6555元 │├──┼─────┼───────┤│11 │龍興 │3230元 │├──┼─────┼───────┤│12 │柏森 │22,470元 │├──┼─────┼───────┤│13 │仕相俥炮 │15,355元 │├──┼─────┼───────┤│14 │永成 │6105元 │├──┼─────┼───────┤│15 │惠來 │42,260元 │├──┼─────┼───────┤│16 │復興 │460 元 │├──┼─────┼───────┤│17 │益發 │2215元 │├──┼─────┼───────┤│18 │惠來 │42,885元 │├──┼─────┼───────┤│19 │沈秋妮 │56,234元 │├──┼─────┼───────┤│20 │美津 │3160元 │├──┼─────┼───────┤│21 │大津 │5250元 │├──┼─────┼───────┤│22 │仕相俥炮 │21,750元 │├──┼─────┼───────┤│23 │全球 │16,800元 │├──┼─────┼───────┤│24 │柏森 │23,920元 │├──┼─────┼───────┤│25 │仕相俥炮 │2,875 元 │├──┼─────┼───────┤│26 │聯榮 │8750元 │├──┼─────┼───────┤│27 │金紙 │870 元 │├──┼─────┼───────┤│28 │王景洋 │6030元 │├──┼─────┼───────┤│29 │沈秋妮 │59,760元 │├──┼─────┼───────┤│30 │明香 │25,500元 │├──┼─────┼───────┤│31 │沈秋妮 │37,213元 │├──┼─────┼───────┤│32 │酒庫 │49,320元 │├──┼─────┼───────┤│33 │明香 │31,650元 │├──┼─────┼───────┤│34 │仕相俥炮 │28,606元 │├──┼─────┼───────┤│35 │全球 │20,515元 │├──┼─────┼───────┤│36 │沈秋妮 │20,215元 │├──┼─────┼───────┤│37 │沈秋妮 │21,370元 │├──┼─────┼───────┤│38 │全球 │44,210元 │├──┼─────┼───────┤│39 │仕相俥炮 │8865元 │├──┼─────┼───────┤│40 │柏森 │39,490元 │├──┼─────┼───────┤│41 │明香 │43,000元 │├──┼─────┼───────┤│42 │沈秋妮 │27,751元 │├──┼─────┼───────┤│43 │沈秋妮 │26,120元 │├──┼─────┼───────┤│44 │明香 │22,720元 │├──┼─────┼───────┤│45 │柏森 │43,689元 │├──┼─────┼───────┤│46 │明香 │12,875元 │├──┼─────┼───────┤│47 │沈秋妮 │72,721元 │├──┼─────┼───────┤│48 │至尊洋酒等│193650元 │├──┼─────┼───────┤│合計│ │1263,5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