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李月環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標額核定為582,224 元(按系爭債權本金為472,02
2 元;系爭14筆土地公告現值為582,2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6 條規定,以系爭14筆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原告僅繳納5,180 元,尚不足1,2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