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9號上 訴 人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翠華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99 號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