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王明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強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