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原 告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賴信成訴訟代理人 許兆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曉萍、林淑怡、許儷瓊間請求確認教師聘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0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就本件如何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亦請具狀詳述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