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鄒紹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周曉萍等三人間確認教師聘約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29,
5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30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