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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黃耀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傑、勝安交通有限公司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法條第3 項規定原告應納繳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