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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財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文勇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吳文貴」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趙子賢」、理由欄「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應更正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裁判日期: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