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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財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財管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德南代 理 人 曾文二關 係 人 林登輝

張永富陳張碧瑕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係人「陳張碧娥」、理由欄三第11行「陳張碧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張碧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