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明修視同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明堂
張豐田張明進夏玉萍夏敏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振江、張益維、張黃貿、張益士、張高嘉、陳張碧葉、張振森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2,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