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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黃亭超

黃亭越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黃瑞昌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對本院107 年8 月7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36萬3664元(按請求移轉之11筆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056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363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24元。另第二審裁判費應繳630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636508元,如逾期未向本院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