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黃亭超
黃亭越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黃瑞昌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裁定,限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