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棋華
蔡土發蔡協旻蔡宗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46,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上訴人亦未據辦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