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 告 黃勤翔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繼續有效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4,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