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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他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田益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雪間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