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田益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雪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5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09 年6 月4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