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沈錦穗聲 請 人兼相 對 人 呂漢榮相 對 人 呂煒和
呂素慧呂素鑾呂明晏呂素妙呂昀修呂彥澤吳玉貞呂靜宜呂肇偉蕭文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及聲請人呂漢榮應給付聲請人呂錦穗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一(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應給付訴訟費用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彥澤、呂靜宜、呂肇偉應給付聲請人呂錦穗及呂漢榮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請求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應給付訴訟費用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同法第92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煒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5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24 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0,658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
㈠ 查本件請求①分割共有物及②返還墊支遺產稅事件,前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5 號判決及108 年9 月10日更正裁定,諭知「訴訟費用部分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嗣因相對人呂素鑾、呂素慧、呂明晏、呂素妙就②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不服,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經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24 號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依和解筆錄第四點,「訴訟費用(不含已確定之分割共有物訴訟部分)各自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聲請人呂錦穗就①分割共有物部分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1,738元;聲請人呂錦穗及呂漢榮所支出之請求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之訴訟費用為8,920 元。
㈡ 聲請人呂錦穗就①分割共有物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67
9 元【計算式:61,738×211714/0000000=8,679.15】,相對人及聲請人兼相對人呂漢榮各應給付與聲請人呂錦穗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欄」;相對人呂彥澤、呂靜宜、呂肇偉就②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應給付聲請人沈錦穗、呂漢榮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 另查,因相對人呂素慧、呂素鑾、呂明晏、呂素妙四人就②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上訴臺南高分院,經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兩造約定訴訟費用(不含已確定之分割共有物訴訟部分)各自負擔。故依和解筆錄,聲請人呂錦穗與呂漢榮就此部分之訴訟費用應自行負擔,不得再向相對人四人請求。又本件聲請人呂錦穗就①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費用,未對共有人呂鴻茂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故不予裁定。又本院於108年8 月9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通知相對人等應提出本件訴訟費用支出之相關資料,惟相對人均未提出,是本院依法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訴訟費用定裁判之,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 計算書┌─────────────┬──────────┬──────────┐│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分割共有物裁判費 │50,698 元 │沈錦穗繳納。 │├─────────────┼──────────┼──────────┤│戶政規費 │390 元 │沈錦穗繳納。 │├─────────────┼──────────┼──────────┤│地政規費 │180 元 │沈錦穗繳納。 │├─────────────┼──────────┼──────────┤│相片費 │180 元 │沈錦穗繳納。 │├─────────────┼──────────┼──────────┤│法院囑託土地勘查複丈費(含│9,050 元 │沈錦穗繳納。 ││地籍圖謄本費) │ │8,450+600=9,050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費 │1,240 元 │沈錦穗繳納。 │├─────────────┼──────────┼──────────┤│共 計 │61,738 元 │ │└─────────────┴──────────┴──────────┘
請求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返還墊支遺產稅裁判費│8,920 元 │沈錦穗、呂漢榮繳納。│├─────────────┼──────────┼──────────┤│共 計 │8,920 元 │ │└─────────────┴──────────┴──────────┘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5號108年9月10日更正裁定附表┌──────────────────────┐│表一: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費用(即判││ 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編│共有人 │(分割共有物)訴訟費用負擔之││號│ │比例 │├─┼─────┼──────────────┤│1 │沈錦穗 │0000000分之211714 │├─┼─────┼──────────────┤│2 │呂漢榮 │0000000分之211714 │├─┼─────┼──────────────┤│3 │呂素慧 │(連帶負擔) ││ │呂素鑾 │0000000分之211714 ││ │呂明晏 │ ││ │呂素妙 │ │├─┼─────┼──────────────┤│4 │呂昀修 │0000000分之127030 │├─┼─────┼──────────────┤│5 │呂彥澤 │0000000分之42343 │├─┼─────┼──────────────┤│6 │吳玉貞 │0000000分之42343 │├─┼─────┼──────────────┤│7 │蕭文豪 │0000000分之211714 │├─┼─────┼──────────────┤│8 │呂靜宜 │0000000分之105857 │├─┼─────┼──────────────┤│9 │呂肇偉 │0000000分之105857 │├─┼─────┼──────────────┤│10│呂煒和 │0000000分之211714 │├─┼─────┼──────────────┤│11│呂鴻茂 │0000000分之24000 │├─┴─────┴──────────────┤│表二:關於請求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之訴訟費用8,││ 920 元負擔(即判決主文第三項至第七項所││ 示) │├─┬─────┬──────────────┤│編│被 告 │(返還墊支遺產稅)訴訟費用負││號│ │擔之比例 │├─┼─────┼──────────────┤│1 │呂素慧 │809274分之173238 │├─┼─────┼──────────────┤│2 │呂素鑾 │809274分之173238 │├─┼─────┼──────────────┤│3 │呂明晏 │809274分之173238 │├─┼─────┼──────────────┤│4 │呂素妙 │809274分之173238 │├─┼─────┼──────────────┤│5 │呂彥澤 │809274分之106960 │├─┼─────┼──────────────┤│6 │呂靜宜 │809274分之4681 │├─┼─────┼──────────────┤│7 │呂肇偉 │809274分之4681 │└─┴─────┴──────────────┘
附表一 (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相對人姓名│訴訟費用 │應給付訴訟費用│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 │負擔比例 │額(新臺幣) │入) │├─────┼─────┼───────┼──────────┤│呂漢榮 │0000000 分│8,679 │61,738×211714/15060││ │之211714 │ │00=8,679.15 │├─────┼─────┼───────┼──────────┤│呂素慧 │連帶負擔 │連帶給付 │61,738×211714/15060││呂素鑾 │0000000 分│8,679 │00=8,679.15 ││呂明晏 │之211714 │ │ ││呂素妙 │ │ │ │├─────┼─────┼───────┼──────────┤│呂昀修 │0000000 分│5,208 │61,738×127030/15060││ │之127030 │ │00=5,207.55 │├─────┼─────┼───────┼──────────┤│呂彥澤 │0000000 分│1,736 │61,738×42343/150600││ │之42343 │ │0=1,735.84 │├─────┼─────┼───────┼──────────┤│吳玉貞 │0000000 分│1,736 │61,738×42343/150600││ │之42343 │ │0=1,735.84 │├─────┼─────┼───────┼──────────┤│蕭文豪 │0000000 分│8,679 │61,738×211714/15060││ │之211714 │ │00=8,679.15 │├─────┼─────┼───────┼──────────┤│呂靜宜 │0000000 分│4,340 │61,738×105857/15060││ │之105857 │ │00=4,339.57 │├─────┼─────┼───────┼──────────┤│呂肇偉 │0000000 分│4,340 │61,738×105857/15060││ │之105857 │ │00=4,339.57 │├─────┼─────┼───────┼──────────┤│呂煒和 │0000000 分│8,679 │61,738×211714/15060││ │之211714 │ │00=8,679.15 │└─────┴─────┴───────┴──────────┘
附表二(請求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相對人姓名│訴訟費用 │應給付訴訟費用│計算式(元以下四捨││ │負擔比例 │(新臺幣) │五入) │├─────┼──────┼───────┼─────────┤│呂彥澤 │809274分之 │1,179 │8,920 ×106960/809││ │106960 │ │274 =1,178.94 │├─────┼──────┼───────┼─────────┤│呂靜宜 │809274分之 │52 │8,920 ×4681/80927││ │4681 │ │4 =51.59 │├─────┼──────┼───────┼─────────┤│呂肇偉 │809274分之 │52 │8,920 ×4681/80927││ │4681 │ │4 =51.59 │└─────┴──────┴───────┴─────────┘